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①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chǎn),不作財務記載的; ②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lián)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③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chǎn)與股東財產(chǎn)無法區(qū)分的”; ④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⑤公司的財產(chǎn)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是實踐中常見的過度支配與控制情形。 |